发布时间:2023-02-19 05:5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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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给予的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用房的位置和面积、拆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方案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房屋拆迁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5.补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项。

6.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农民集体长期投资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其标准为: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平均年产值的三到六倍,其他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规定,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到五倍。土地补偿费是专项资金,应由被征地单位依法支配。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承包人和承租人对承包地的用益物权是一种债权,属于承包地的债权利用方式。因此,承包人和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补偿权利人,无权请求补偿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由作为产权权利人的分包人和出租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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