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0 13:5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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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房多卖,应该找房管部门或者法院。协商不成,法院会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要求开发商可以承担购房款2倍以内的赔偿;如果知道交易是在二手房,进行的,要求的卖方可以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销售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房屋出售后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03010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

2.卖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前买受人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中的债权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卖方应负责赔偿不满意的买方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卖方将该房屋出售给买方,进行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与后一买方就同一房屋订立了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人无权处分该行为,因此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103010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买受人,且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效力,顺序在先的合同有效。如果买受人既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没有办理预告登记,就要查看是否有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从承担风险的角度来说,给予合法占有房屋的买方相应的优先权是合理的。 103010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3010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人因毁损、灭失请求赔偿的,所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所有人;对人的权利的损害得不到充分赔偿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 103010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使用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6.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一经登记,即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103010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利协议的,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的约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约定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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