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7 09:00: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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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的,提交管理人的代管权或管理权利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代理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公告、建设法规和规划由拆迁主管部门公布。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包括拟定补偿方案;论证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作出征收决定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需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需要负责国防和外交;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 (4)需要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五)在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询期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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