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15 16:11: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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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A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咨询电话,称李某正在大面积占地建设厂房,想了解其是否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国土资源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核查,发现现场已经建成钢架彩瓦厂棚1个,还有两个厂棚也正在施工当中。经测量,3个厂棚共占地3253平方米,折合面积4.88亩。李某坦言,他是一个星期前开始建设厂棚,建成后准备用作小型加工作坊,现在还没来得及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发现李某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后,A县国土资源局向李某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听候处理。
 
    经查,李某建设厂棚占用的3253平方米土地中有2200平方米是集体土地,通过租赁当地生产组集体土地取得;有1053平方米是国有土地,属B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一部分,已经建成的厂棚就在B公司的国有土地上。B公司负责人称未转让过土地给任何人,由于地块四周没有建设围墙等明显界址物,所以对李某占用其土地的情况并不知情。
 
    分歧
 
    对李某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厂棚的行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该如何处罚,A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后召开案件会审会,会上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地块土地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李某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未经批准占用的3253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批准占用220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应当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而占用B公司1053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厂棚的行为则属于土地侵权行为,为维护B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批准占用220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应当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而占用B公司1053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厂棚的行为则属于土地侵权行为。土地侵权行为从法律性质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因此,国土部门不处理此类案件,应当由当事人即B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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