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01 16:49: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房产在夫妻双方名下,男方用房做贷款,女方一人偿还贷款,离婚时,法院如何分割该房产的这个问题。要回答清楚,我们必须得弄清楚婚姻法的规定,依法说事,此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领结婚证成为合法的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对共同收入,双方都有平等的消费权和处置权。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
 
    同时,法律还规定,在婚姻期间内,无论是单方或者是双方发生的欠债,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或者是购买动产和不动产的,都属于夫妻的共同欠债,双方都有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换句话也就是说,法律把夫妻在经济上看成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只要有婚姻的框架存在,夫妻在经济上的共同体就存在。经济上产生利益双方均占,欠下的债务双方有共同担负起偿还的责任。
 
    你丈夫在婚姻期间内,以个人的名义,用双方确权的房产去贷款,这在法律上能够成立,只要发生的贷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经营的,依法就视为夫妻共同的贷款,偿还贷款双方都有责任。除非丈夫以个人的名誉,用夫妻双方确权的房产去贷款,是在你不知情的的前提下,背着你产生的债务,又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款项只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话。只要有确凿的证据,事实存在,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的欠债,依法你就没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但要在婚姻存在期间内找到这种证据,能使法院采信,恐怕比登天都还难。
 
    丈夫以个人的名义用房产去借贷,在表面上看,是你个人偿还的债务。但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在期间,你用的是双方的共同收入来偿还双方的共同债务,可视为你丈夫也履行了偿还债务的责任。离婚时,该房产肯定你和丈夫各占50%的分割权利,剩下的债务也各占50%的偿还责任。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