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1 18:4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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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况,房产一般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视作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这里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关于婚前借款。
 
    关于婚前借款的认定
 
    首先有两个前提:
 
    女方必须能够证明,在购房的时候出了资。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女方出资了,那么,女方出的资、借的钱,恐怕也只能自己来承担损失。
 
    男女双方必须证明,各自出的钱是借来的。
 
    这里有一个比较麻烦的逻辑:关于婚前债务的认定问题。我们先把女方借款这个事情放一放,假设只有男方借款、用于购房:
 
    男方在婚前借钱买了房子、登记了自己名字。按理说,这是男方自己的事儿,与女方无关。
 
    但是,按照《婚姻法》解释:婚前一方借款用于二人婚后共同生活的,算作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女方不是房子的产权人,但是背负了债务。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女方也并非没有受益:起码有住处了。
 
    我们把“女方用借来的钱出资”这个因素再加进去的话,可以这样推演:
 
    只要女方证明出了资,那么,这笔钱对于男方来讲,可以视作是他承担的债务(欠女方的)。俩人共同生活,无所谓。如果涉及到婚姻变化,就要偿还给女方。
 
    在二人婚姻期间,因为女方也要偿还借款,所以,这笔借款,也要视作是夫妻个人的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女方借的钱,男方也是受益者)。
 
    关于房产的份额分配
 
    这里能够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
 
    多数情况下,婚后还贷的钱,用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够证明:
 
    还贷的钱是个人婚前的个人积蓄。
 
    还贷的钱是产权人父母单独给产权人的。
 
    登记方用夫妻约定的属于个人的财产部分偿还贷款。
 
    所以,按照题主这种情况,可以有三个基本结论:
 
    男女双方各自的借款,视作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房产属于男方。
 
    婚后房产的共同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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