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3 18:3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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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您的描述先捋一下:
 
    当初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由于公证人员的错误,导致在遗嘱中将本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写成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留有遗嘱的被继承人,只能处置自己的一半儿。另外一半儿,因为没有遗嘱,所以要法定继承。
 
    我们分析一下其中的几个问题点:
 
    遗嘱本身
 
    遗嘱中写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遗嘱内容是如何表述的?是类似于“将其中我的份额由xx继承”么、还是“将xx房产全部由xx继承”?
 
    如果是前者的表述方式,从内容上,没什么大问题。
 
    但是,如果是类似后者的表述方式,本身遗嘱就无效(至少部分无效)。那么,遗嘱订立过程中,代书律师、公证处,必须要承担责任。
 
    造成公证人员错误判断的证据
 
    我们暂且以法院判定的结果为准:房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那么,就意味着当初公证处的判断是错误的。
 
    证据1,并不是充分作为开脱公证处判断错误的理由——
 
    没有继承权利说明书、翻建时配偶还在,这些简单的依据就断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要真是这么容易,连法都不用定了。所以,公证处如果拿不出能够证明当初判断错误非其原因的证据的话,公证处是承担赔偿责任的。
 
    证据2,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前提下,没有用。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2是没法推翻遗嘱的:
 
    公证员和律师出庭作证,能证明什么?证明老人生前的意思是把财产全给指定继承人?
 
    但是遗嘱又是他们帮着订的,他们承认遗嘱有效么?
 
    承认,就与遗嘱自相矛盾,他们如何自圆其说?
 
    不承认,不就相当于默认自己工作失职了么?
 
    所以,回到题主的问题和描述,给出这样一些判断和结论:
 
    法院认定是否有错误,这个给不出结论。
 
    公证处、包括代书律师有责任。
 
    公证处逃脱不了干系。如果从遗嘱指定继承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可以考虑告公证处。有过此类案例,赢了,公证处赔了1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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