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7 20:49:3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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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父母来讲,他们承担的后果已经显而易见:外地女儿充其量一年回来一次,原来照顾十年的本地女儿也已经变成了“偶尔”——不管起诉与否,他们已经把自己置身于无人赡养的地步。
 
    按照题主的描述,这里其实有三个问题。我们先解释说明一下,再探讨一下结论。
 
    三个问题
 
    1.父母唯一房产的赠与。
 
    只要是父母自愿的、合法的财产,赠与给外地女儿,从法律角度,没问题、不违法。
 
    2.与本地女儿签署的协议。
 
    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从遗产继承角度,继承是发生在财产所有人去世之后,而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起算、至继承完毕,期间通过书面放弃的方式放弃继承,才算做有效。
 
    从赡养的角度,赡养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各种理由、承诺、甚至是书面协议合同等的形式来约定“不承担”。
 
    所以,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结论:
 
    本地女儿,有赡养义务。
 
    本地女儿,有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
 
    3.外地女儿。
 
    外地女儿得到了父母唯一住房,从财产角度我们先不论。那么,她的赡养义务是否尽到了?
 
    从题主描述来讲,至少从尽到的“多少”来讲,比本地女儿少不少。而作为儿女,对父母具有均等的赡养义务,不能因为各种理由来推脱。
 
    两个结论
 
    先说一下个人给出的结论:
 
    房产,本地女儿无权继承。
 
    父母的遗产,本地女儿有合法的法定继承权,甚至可以多主张分得。
 
    1.房产,本地女儿无权继承。
 
    父母已经将房产赠与出去,意味着财产已经不属于父母。因此,如果父母过世,这套房子不属于遗产,也就不在继承范围之内。
 
    所以,也就不涉及到遗产的问题,继承也无从谈起。
 
    2.本地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如果父母生前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两个女儿均有继承权。所以,如果老人留有合法财产的话,本地女儿是可以主张继承的。
 
    但是,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能继承多少?
 
    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两个女儿均分。但是,还有另外一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述规定中的加粗部分,是有利于本地女儿的——可以通过自己对父母扶养多为由、来争取较多的遗产份额。
 
    应对办法
 
    至于父母如果诉讼本地女儿,从结论上,基本上肯定赢——前面我们提到了,没有任何理由支持女儿不赡养。所以,建议本地女儿要做的,主要是两点:
 
    赡养父母,不因父母生前财产分配的问题,产生什么纠结——即便从法的强制角度,也是要做的事情。
 
    收集好自己赡养父母的证据——目的是证明:自己多尽赡养义务了。不是为了“做好事留名”,而是为了“曝光没做好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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