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0 17:11:4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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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可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要注意结果:不一定是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题主的描述不太清楚。主要模糊点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是什么关系、“一个人”是谁。不同情况下,结论不一。
 
    以下结论,仅在赠与人是父母、受赠人是子女的关系情况下。为方便阐述,这里把“子女”假设为儿子。
 
    如果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
 
    这种情况下,名义上的购房人实际上是子女。父母作为赠与人,其实赠与的是钱。房产登记,将决定房产属于儿子个人所有还是儿子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登记的是儿子名字。按照现行有关《婚姻法》的解释: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同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即房产属于儿子个人财产。
 
    如果登记的是儿媳名字。这种情况并不鲜见,例如因为儿子不具备当地购房资格等原因。虽然登记的是儿媳个人名字,但视同为父母对儿子、儿媳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儿子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过户给子女
 
    这种情况,属于房产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而通过赠与方式进行房产过户的时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凭证:赠与合同。
 
    先看看有关婚姻财产归属的有关规定。在《民法典》中: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三)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要与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四)对比着看,可以给出这样的结论:
 
    如果房产赠与合同中,声明了“赠与给个人”,那么,房产将属于受赠人个人财产。
 
    如果房产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赠与给个人,那么,受赠人所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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