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0 17:1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这个问题从字面上理解:父母过世,有四个女儿。在父母过世之后,留下来的房产怎么继承?
 
    其中,有两个假设:
 
    父母只有四个女儿。父母过世的时候,父母的父母均已百年。
 
    题主提到的“确权”,指的是确定房产所有权——房产归谁。
 
    以上假设前提下,有三种方式:
 
    协商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三种方式
 
    1.协商。
 
    这种方式似乎很模糊,但是,这是所有家庭发生继承后,必须要走的一步。在某种程度上,协商,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没有关系——只要所有继承人都达成一致了,怎么分都行。
 
    2.法定继承。
 
    如果四姐妹都有想要分得的意思、甚至也有想多分的意思,但是碍于姐妹情面,不好意思开口,那么处理起来相对比较简单:直接按照法定规则来继承:均等继承,房产证上登记四个姐妹的名字。
 
    3.遗嘱继承。
 
    如果父母生前留下过合法有效遗嘱、指定了继承人,那么,指定给谁,房子就由谁来继承。
 
    当然,其他姊妹也可以提出质疑——有遗嘱,不代表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单独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若其他人无争议,房子全归遗嘱继承人;若其他人有争议,要么协商、要么打官司。
 
    另外两点重要影响因素
 
    以上只是就题主笼统的问题、笼统的答复了一下“确权”的三个方式。但是,在实际中,还有一些比较实际的问题需要考虑。
 
    在《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中: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是多分或少分的问题。
 
    例如,大姐说了:“平时我照顾爸妈多,我要多分”。这就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多少。
 
    如果牵扯到这方面的争议问题,就要求主张多分的继承人,拿出自己多赡养父母的证据证明。至于“多分、少分”多少,没有规定,看自己主张。
 
    二是必须要分得的问题。
 
    如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四姐妹中,有“双无人员”(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能力)的,必须要为其留出份额(“必要份额”),这个份额,要保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继承过户的办理
 
    继承过户办理,目前最主要的有两种方式:
 
    四姐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通常走的是“公证”程序。所有继承人,带着房产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父母的死亡证明(包括继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证明,例如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四个姐妹是父母的子女),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随后再拿着这份公证书,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四姐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走的是“诉讼”程序。去法院打继承官司,看法院的判决结果。继承人凭着《法院判决书》,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