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5 15:1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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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太搞清楚网友提到的“外甥”到底指谁的孩子,而且关键信息遗漏较多。先区分四种情况给出结论。至于网友提到的“外甥”指谁,自行对号入座。
 
    如果女儿先于老人过世:
 
    情况(一):女儿有子女的情况下,老人的房产由女儿的子女继承。
 
    情况(二):如果女儿无子女,则老人房子由健在的兄弟姐妹继承。
 
    如果女儿后于老人过世:
 
    情况(三):如果女儿有丈夫或有子女,则老人的房子由女儿的丈夫、子女继承。
 
    情况(四):如果女儿无丈夫且无子女,则老人的房产充公。
 
    分别解释一下:
 
    对于情况(一)
 
    这种情况,相当于女儿的子女代位继承——女儿作为老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先于老人过世,此时,老人的遗产由子女的直系后代血亲继承。依据上,可参见《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注意:虽然老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已经过世,但是在发生继承的时候,依然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假如网友提到的“外甥”指的是女儿的儿子(其实相当于老人外孙),那么可以认为:“外甥”有老人房产继承权。
 
    对于情况(二)
 
    这种情况,相当于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不在、且没有代位继承人。此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老人的兄弟姐妹。
 
    网友提到“兄弟姊妹还有3人健在”。其实这句话也属于信息不全的表述。细分两种情况:
 
    如果老人一共就有这3个兄弟姊妹,则房产全部由3人均分,不涉及到“外甥”的问题。
 
    如果老人还有其他已经过世的兄弟姊妹,则房产由所有兄弟姊妹均分,其中,去世人的份额,由去世人的子女代位继承——如果网友提到的“外甥”指的这种情况,则可以认为:外甥有老人房产继承权。
 
    对于情况(三)和情况(四)
 
    老人的唯一女儿后于老人过世,说明老人过世的时候,房产已经全部由女儿继承(可以简单理解为:老人房子,已经归了女儿),与老人的兄弟姐妹无关。
 
    随后女儿又过世了,所以这3套房子其实是女儿的遗产而不是老人的,要按照女儿的继承人情况而定。所以:
 
    如果女儿有继承人,例如配偶、子女,则房产由配偶子女继承。
 
    如果女儿没有配偶、子女,意味着女儿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也必定不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为女儿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老人的父母过世,意味着不存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情况下,遗产充公。
 
    以上若干情况,均指法定继承。如果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按照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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