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4 19:30: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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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可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房产返还。
 
    王大爷这种赠与,实际上属于附条件赠与——以侄子为他养老为条件的赠与。那么,若违反了赠与条件,则可以在期限范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简单解释一下:
 
    关于赠与的撤销
 
    房产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这种无偿,指的是不产
 
    生类似买卖过户方式、受赠方得给赠与人钱财。所以,相当于赠与人白白的把房子给别人,没有收益。
 
    赠与是以房产过户为结束标志——过户之前,除非做了赠与公证、有扶贫、道德义务性质等的赠与之外,赠与人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叫做“任意撤销”。但是,一旦过户,即视同赠与完成,房子已经属于侄子,不再属于王大爷。
 
    那么,赠与完成之后,是否意味着赠与人再没有什么权利了?
 
    不是。
 
    赠与完成之后,还可以“法定撤销”: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虽然侄子对王大爷并没有义务养老,但是,王大爷赠与房产的目的非常明确:因为无儿无女,所以选择了侄子作为其赡养人,并以房产相赠。而侄子接受了房产,其一,不可能不知道王大爷的目的;其二,过户了,视为接受了王大爷的条件。
 
    所以,侄子实际上是违背了赠与初衷,王大爷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赠与,主张返还房产。
 
    这里有个条件注意: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规定。不过,模糊了,反而可能对王大爷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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