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6 03: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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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京举行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一次第一次提请审议

2018年12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外商投资不得低于,外商投资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草案说明中指出,为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草案规定了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产权保护。规定国家不征收外商投资。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者外汇可以自由转出;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本着自愿和商业规则的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二是加强对涉外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不得非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外商投资不得低于,不得非法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非法干预或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督促地方信守承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项合同;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并赔偿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损失。

四是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建立和自愿加入商会、协会,享有合法权益。

如何管理对外投资?草案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不得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在限制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规定的投资条件;该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是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应当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和领域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税务、会计、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是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必要性、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得的投资信息,可不报送。

四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原则规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制片人/总编辑 杨继红/张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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