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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4 月 8 日

(此作品公开发表)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阐明

一、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经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负面清单列出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免试区)。贸易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类50项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专项管理措施包括特定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横向措施。

三、未列入《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别程序、税收等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四、未列入《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领域,自贸试验区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台实施细则,做好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按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自贸试验区投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国家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符合投资条件的,有较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有关协定或协议执行。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印发30日后施行,适时进行调整。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序列号

场地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我国珍稀特有珍贵品种(含种植、畜牧、水产优良基因)相关繁殖材料的研发、繁育、种植和生产。

2.禁止投资农作物转基因品种选育、种畜禽、水产种苗和转基因种子(种)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股。

4.禁止未经批准采集农业种质资源。

(二)

钓鱼

五、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活动,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六、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的渔船渔网在管辖海域作业的配额申请不予批准。

2.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勘探开发

七、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或者为任何目的在中??国大陆架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八、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及稀有矿开采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和选矿;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稀土矿区或获取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和生产工艺。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开采

12. 限制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13.限制锂矿开采和选矿。

14. 限制石墨探矿、开采。

3.制造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和支线飞机的设计、制造和维修,3吨及以上民用直升机的设计和制造,地面和水面效果飞行器的制造,无人机和浮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受控由中方。

16.通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造船

17. 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 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和制造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制。

(九)

汽车制造商

20.汽车整车和专用汽车制造为限制类,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同一外国公司可在国内设立两家(含两家)同类型(乘用车、商用车)汽车产品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及其他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联合并购,不适用这两个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主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相关发明专利授权。

(十)

轨道交通装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装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客运服务设施设备研发、设计、制造;轨道交通工具研发、设计、制造桥梁设备、电气化铁路设备及设备制造、铁路客车污水处理设备制造等)。

2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装备国产化率必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讯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的设计、制造和民用卫星有效载荷的制造必须由中方控股。

25.限制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部件。

(十二)

矿物冶炼和压延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包括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的冶炼属于限制类。

27. 稀土冶炼和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和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二十九、禁止投资加工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应用蒸、炒、炙、煅等中药材炮制工艺和中成药秘方产品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铸锭等民族传统工艺。

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独家经营。

34. 只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能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供热和给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由中方控股。

5.批发和零售贸易

(十七)

特许经营和特许经营

37.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烟草专卖产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再加工、烟叶、卷烟纸、滤棒、烟丝丝、烟草专用机械)实行专卖管理和烟草专卖许可认证制度。禁止投资批发和零售烟叶、卷烟、再加工烟叶等烟草制品。

38.实行中央储备粮(油)专卖制度。中国粮食储备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石油储备)的收购、储备和经营管理工作。

39.对免税商品销售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管理。

40.特许发行、销售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6. 运输、仓储和邮政服务

(十八)

公路运输

41.道路客运企业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交通

42.铁路干线建设和运营必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客运企业属于限制类,必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运

44. 水运公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国际航运公司除外)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股,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租船业务中国船舶、船位等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二)国内船舶经营、水路客运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1%。

46.外国船舶理货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不得低于,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船舶在中国港口之间经营海上运输和拖航,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个外商(含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公民。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才能经营中国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定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农林渔业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公民。

55.禁止外籍航空器和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23)

民用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

56. 禁止投资和运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4)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经营邮政业务。

59.禁止国内快递信件。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企业属于限制类,仅限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拥有股权或持股比例不低于 51%。

(二十六)

互联网及相关服务

61.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互联网公共信息发布服务(前款除外)服务外商投资不得低于,已在中国的WTO承诺中开放))。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发布活动(除上述服务外,我国入世承诺中已经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合作,应当报中国政府安全评估。

8、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外国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为金融机构,外方唯一或控股/主要股东为商业银行;

(二)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三)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外资银行;

(四)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当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租赁公司;

(五)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是金融机构;

(六)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为货币经纪公司;

(七)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当是金融机构,不得参与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八)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格要求

65.外国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总资产要求,包括:

(1) 外资法人银行的唯一或控股/主要股东,或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三)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 外国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必须符合相关经营年限、全球机构网络、信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股比要求

67.外国投资者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单一股东和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国银行

68.外资银行除满足股东机构类型和资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国银行分行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的“发行、赎回、承销政府债券”、“代收付”和“经营银行卡业务”中国”,除非能吸收每名公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国银行分行不得为在华公民经营人民币业务;

(二)外国银行分行总行应无偿拨付营运资金,部分营运资金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的管理要求;

(3) 外国银行分行必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

(4) 外资银行必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才能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必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境内上市证券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20%;该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及期货交易

73.不得为证券交易所普通会员、期货交易所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人寿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不低于75%。

76. 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保险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方要求保监部门经营年限、总资产等。

(三十六)

保险业务

第七十七条 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公司从事再保险分出或分出业务。

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与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担任其他具有最高管理职责的职务)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处形式进入中国。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和派出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80. 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所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质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 禁止投资于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仅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视调查必须由中方控股。

85. 评级服务受到限制。

(四十)

其他商业服务

86.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权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10.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航拍测绘、行政区域边界测绘、地形图、世界政治区域图、国家政治区域图、省级及以下政治区域图地区、国家教学图、地方教学图和实景三维地图编绘、航海电子图编绘、区域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必须由中方控股。

89.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和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90. 禁止设立和经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11.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保护动植物资源

91. 禁止投资开发原产于中国的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92. 禁止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2.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独立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体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除外)。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经营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一)不得设立义务教育和军队、警察、政治、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机构;

(二)境外宗教组织、宗教院校、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学校和学前教育受限制,必须由中方领导(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董事会、董事会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应由中方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材料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健康与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14. 文化、体育和娱乐

(四十五)

广播电视广播、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经营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站、转播站) (含中转站、接收转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接收中转站、微波站、监测站(站)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在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服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实行海外卫星频道落地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通过卫星传输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报送。

99.实行中外合作摄制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财经资讯

100. 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社、出版社、通讯社。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和派驻中国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服务业务,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103.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禁止经营报刊。

104.中外新闻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和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由中方牵头,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国内科技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得超过5年,合作期限届满需延长的,需另行申请批准。中方对内容进行终审,外方人员不得参加中文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艺术品、数字文学数据库和出版物等文化产品的进口业务(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上述服务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必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媒体(包括境外和港澳台地区报刊、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机构)不得在中国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处,须经批准。

(四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109.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 中国政府对中外合拍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必须由中方控股。放映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影片与进口影片的放映时间比例。放映单位每年放映国产影片的时间不得少于每年放映影片总时间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与考古

112.禁止投资经营文物拍卖业务的拍卖公司和收购、销售文物的公司。

113.禁止投资经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向外国人转让、抵押、出租不可移动文物和禁止出境的文物。

115.禁止设立、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并取得特别批准。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 禁止成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股(为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 限制建设、经营大型主题公园。

15.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 不得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及标明“仅限合资”、“仅限合作”、“仅限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亲属”的项目控股”和有外商投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应当按现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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