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19 00:18: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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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小区业主赶走物业然后自治,有成功的么"的问题?世好不赞成用"赶走"两字来代替法律规定的"解聘"物业,也不主张物业自治。只讲依法。
 
    关于物业服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对于前期物业是否解聘,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就是由全体业主(含房屋共有面积的50%以上的人同意才可以解聘。现在不少地方在这件事上存在误区,物业服务本身是一项很规范的活儿,而不少人都把眼睛盯在了收费上,要么前期物业收钱不服务,要么少数业主纠集赶走物业自存私心。
 
    可以断定,只要不依法的行为,前期物业会丢了饭碗;而少数自存私心的业主一旦赶走了物业,这个小区会沒有第三方制约而成为灾难。因此,解聘物业的方法一定要依法,凡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方法在当地党委政府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主管部门房产(不动产权局)局的组织领导下,使物业服务依法、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业主的产权保值不贬值,并健康愉快地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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