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22 15:36: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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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抑制房地产泡沫,在房产税迟迟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国内很多城市都采取了限购这种短期行政干预手段。很多外地户口人员都要求社保连续缴满一定时间才能取得当地的购房资格。

而不少外地刚需因为工作不稳定或者不重视社保的问题而不具有购房资格,但为了赶机会,又希望能尽快买房,于是求助一些所谓“背景深厚”的房产中介,极少部分的中介为了赚取中介费于是告诉买家可以签合同,由他们负责操作。

现实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因为社保缴纳不连续而未取得购房资格,却误信中介能操作成功,于是就签订了房产销售居间合同,并支付了2.5万元中介服务费。并且和卖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来中介公司却操作失败,既不退钱,也不负责。而卖家遂也起诉解除合同,并且最终买家赔偿了5万多元的损失。买家认为中介欺诈,于是起诉中介公司,最终法院判决:1、2.5万中介费退还2、买家所赔偿的5万元损失,买家承担40%,中介承担60%。

1、无购房资格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因为《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城市限购政策显然不属于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形成的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买方没有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卖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因此,买方最终赔偿了5万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2、法院判决中介费退还的原因

依据:房产销售居间服务合同,中介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

根据买方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销售居间服务合同,中介公司负有提供房源、撮合、提供房产政策、法律法规、购房事宜等的咨询和服务。但中介公司明知买方没有购房资格,还撮合买方和卖方签订购房合同,显然没有履行告知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的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退还收取的中介费。《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

3、法院判决买方5万元损失,买家承担40%,中介承担60%的原因

依据:房产销售居间服务合同,中介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

而买方的损失主要是:因为没有购房资格而导致与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卖方解除合同后,赔偿了卖房5万元损失。对于该损失,买方和中介均负有过错。买方的过错在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仍然为之。中介的过错在于作为房产中介,理应了解当地房产政策及法律规定,既不履行告知义务,甚至给予买房者错误信息,对于买方的损失完全可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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