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06 15:5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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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卖掉的房子收回,有这个可能存在。但这也仅是“可能”之一。
 
    为什么这个“可能”存在?因为根据新闻事实,在买卖房子之前,双方都知道预售许可还没有办理下来,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既然是无效合同,那么房子被开发商收回就存在可能。
 
    但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明确规定,对这个援引合同法52条要确认违法无效的必须是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不能适用。
 
    所谓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本次只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关于购房预售许可之间的争议,从本质上,房子在购买之前已经是五证缺一,四证全,那么房地产本身是合法的买卖标的,预售许可证只是用决定销售时间的一个要素。
 
    也就是双方之前已经达成广泛共识,并取得一致,而且这个销售没有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以这个合同也可以判定为有效合同。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也有非常明确的说法,房地产开发,像这样一些情况,开发商以自己的过错主张无效,并由此获取非法利益的是不能够得到支持,如果在诉讼中取得了预售证,这个合同有效。而涉案房屋已于今年6月8日,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但在具体案例中,主要是看法院方面做出动判决。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案例,法院既可以判开发商退款,也可以判开发商交房。但不同的结果,其显示的意义不同。
 
    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取向看,不能助涨开发商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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