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9 20:28: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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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男方独自购置的房子,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的名字,离婚时能否撤销赠与权,这就要看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赠与女方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的依据而定了。
 
    男方只要有充分的证据链证明,这是婚前独资购置的房子,是属于自己婚前完全拥有的财产。女方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用威胁的口吻,在房产证上不加上名字就不结婚的话。男方出于不自愿的情况下,为了爱情把女方的名字加上去,并不能说明女方对这个婚前财产就有了拥有权。这只不过是挂个头衔,徒有虚名罢了。为了维护和法人的权利,打击以婚姻来诈骗的行为扣以离婚来谋求不当得利,依法这个房产还是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女方是为了获得所谓的婚姻安全感,迫使男方拿婚前的房屋作为婚姻安全的保障,加上了名字,并且留有婚前的特殊约定的字据,是作为男方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赔偿金的话。只要男方没有在婚内出轨或者是家暴导致离婚的因果,女方同样拿不走这一部分财产。这一部分财产并没有违约,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男方在婚前只是处于真心爱着女方,在没有任何外在原因的促使下,并留下字据,(口说无凭)自愿无偿的把自己婚前房产的一半拥有权赠与女方,自动放弃了对财产的拥有权,女方接受这一半财产的拥有权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对这一半财产就有权行使权利。这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既成事实,离婚的时候自然依法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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