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4 19:00: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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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情况下,确实存在题主提到的类似说法。
 
    这里我们先从夫妻购房,涉及到登记谁的名字进而影响房产归属,给出两个基本结论,随后再探讨题主问题。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登记谁的名字都无所谓,房子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出资的情况下,就会有些“说道”:登记出资人个人名字,房子为个人财产;登记为双方、或者对方名字,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三个部分解释一下: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涉及到一个知识点:夫妻购房,只要出资了,就有房产份额。
 
    夫妻共同出资(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根据登记情况:
 
    如果登记双方名字、“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则各自一半儿。
 
    如果登记双方名字、“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则按照登记的份额比例划分各自份额。
 
    如果登记一方名字,“共有情况”一般登记的是“单独所有”,但从房产归属上,各自一半儿。
 
    因此可以看出:共同出资情况下,写谁的名字其实不太重要,也就无所谓题主所问的“为啥”的问题。
 
    夫妻一方出资购房,房产归属则与登记情况有关
 
    若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包括自己父母出资)购房,那么,就会涉及到登记情况对房产归属的影响。题主提到的问题,可能更多会涉及到这种情况——一方出资,如果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就等于把一部分个人财产给了对方。
 
    这在现实中,有时候确实会引起家庭购房的思考、甚至产生矛盾。
 
    如果一方出资、登记为个人名字,则房产属于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出资、登记为对方名字或者夫妻双方名字,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分享性赠与,而非全部赠与),双方均有份额。
 
    因此,这里涉及到婚姻房产归属的第二个知识点: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就有份额。
 
    若仅登记为一方名字,有无影响?
 
    理论上是没有影响的。
 
    第一,无论登记谁的名字,均受到限购影响。有些家庭考虑: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可以以“名下无房”为由再行购置房产作为首套。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限购是“以家庭为单位核算房产名下房产数量”。无论房子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无论房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均计算在内。
 
    第二,夫妻共有的情况下,一方是无法单独出售的。有些家庭可能会有这样的考虑:共同出资、把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万一TA偷偷把房子卖了怎么办?理论上来讲,是卖不掉的(2/3除外)——因为房产中还有别人的份额。
 
    但是,实践上,可能会存在的问题是:登记名字的一方,确实可能“偷偷”把房子卖掉,引起不必要的争端。
 
    所以,小结一下,个人给出的建议是:谁出资,就登记谁的名字,最简单,最公平。
 
    共同出资的,登记双方名字。可以登记为“共同共有”各自一半儿,也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登记为“按份共有:。
 
    一方出资的,登记自己名字。这样做,挑不出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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