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5 16: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顾兴波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进行了梳理|法律合规

来源 l 资管合规(ID:trust-lawyer)

作者 l 顾星波

股权投资协议关键条款分析

尽职调查取得满意结论后,将进入股权投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本文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及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中梳理出《投资协议》,供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在对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协商,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退出方案等核心业务条款,并签署股权投资协议。条款清单。

之后,投资方将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取得满意结论后,将进入股权投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总结了投资协议的主要法律条款,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

投资协议应当明确交易结构。交易结构是指投融资双方达成交易的方式,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转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向标的公司提供贷款,或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方法。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还需约定认购或转让股份的价格、数量、比例、投资价款的支付方式、股份登记或交付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

2. 先决条件

在签订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与原股东之间可能还有一些未完成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协议中一般会约定相关方将在一定程度上落实相关事项或控制可变因素,构成投资实施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投资协议及法律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

2、目标公司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有必要)的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各自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

3、投资者已完成对标的公司的业务、财务和法律的尽职调查,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者的其他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三、承诺及保证条款

对于在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之间可能妨碍交易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一般规定在投资协议中,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作出承诺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

2、各方投资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公司章程或标的公司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

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得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不得被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以其他方式设保;标的公司未直接或间接及时处置其主要资产,不存在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目标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没有重大不利变化;

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及时地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重大遗漏、误导和误导等情况虚拟; 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项、负债或其他负债;

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真实、准确、完整。

4. 公司治理条款

投资者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达成一致投资人协议书分红权,以规范或限制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的权力(会议)及董事会及议事规则、股利分配方式、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限制关键人员竞争等。例如:

1.一票否决条款。即投资方任命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在某些情况下还任命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配等重大事项拥有否决权。资金、公司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确保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后企业的规范运作。

2、优先股利分配权条款。《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利……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者不优先分配股利的,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一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3、信息披露条款。为保护投资者作为中小股东对目标公司的知情权,投资协议中一般会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目标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并及时通知投资者等。的重大事件。

五、反稀释条款

为防止目标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人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Term),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权条款(First Resusal Right),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格条款等。

1、优先认购权。投资协议签订后,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前,标的公司如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引入新投资人的,应当在召开相关股东(会)会前通知本轮投资人, 并列明新发行股份的数量、价格和拟认购人。本轮投资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认购相应的新增股权。

2.最低价格条款。投资协议签订后,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入新投资者的,应当保证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低于本轮投资价格. 如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一轮融资投资人协议书分红权,本轮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支付现金投资者,即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以将本轮投资者的投资价格降至新低。

6、估值调整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又称对赌条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即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按照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 ) 上市或收购标的发生调整约定投资价格或提前退出,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况(如丧失经营资格、重大违约等)。估值调整条款包括:

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的,控股股东应当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现金报酬=(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本经营指标)×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投资人持有股权期间取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报酬;或以在目标公司中等量的股权对投资人的股权补偿。但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稳定性,上市审核时不易被监管部门认可。

2. 赎回选项。如在约定期限内,标的公司业绩未能达到约定要求或未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收购的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购买股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实现退出;也可以同意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本收入。如果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署该条款,触发回购义务将涉及减少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操作过程复杂,不推荐。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属于签署方处分各自财产的行为,应视为有效;但投资人与标的公司签订的对赌条款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或造成股权不稳定和潜在纠纷,因此将被法院认定无效。因此,无论是现金还是股权补偿或回购,投资人都应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协议,主张其权利。

7. 销售权条款

为在目标公司降低或失去投资价值时实现退出,投资协议还规定了出售股权的保护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 随售权。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股东或按照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关系。按照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出售给有意购买该股权的第三方出售。

2. 拖卖权/强制出售权条款(Drag-Along Right)。倘在约定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未能达到约定要求或未能实现上市、上市或被收购的目标,或触发其他约定条件的,投资方有权强制其控股股东目标公司遵循投资者与第三方的约定。转让价格及条件达成,投资者共同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这个条款有时也是一个投注条款。

八、优先清算条款

如果目标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者未能及时退出,则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Liquidation Preference Right)减少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股东取得超出出资比例的清算剩余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 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尽管有上述规定,股东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例如,投资协议可以约定,在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在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给投资方的财产少于控股股东对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额的,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同意补缴溢价,溢价部分用于补充资金成本或基本收入。

股权投资退出的六种方式

文|何兆东,

来源|云天使研究院、第一投行(ID:FirstInvestmentBank)

所谓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投资的初创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所持有的股权资本在市场上出售,收回投资,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中国股权投资经过20多年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规模已超过5万亿元,每年投资项目近万个,投资金额超过4500亿元。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份转让、回购、借壳、清算等。

一、IPO退出:投资者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IPO,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通常简称上市,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成熟后,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市实现增值退出的一种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常见的海外上市包括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

在证券市场的杠杆作用下,IPO后,投资机构可以卖出手中的股票,获得高额回报。对于企业而言,除了企业股票的升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能够使企业获得在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2、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是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以影响和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持续快速改进,将并购双方的对价合并,投资机构的股份继续持有或摊薄后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指以投资退出为目的的并购,即主观上套现投资回报的行为。

通过并购退出的好处是不受IPO很多条件的限制。它具有复杂度低、耗时少的特点。同时,可以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用于初创公司业绩逐步增长以及被并购公司之间。他们还可以共享彼此的资源和渠道,这将大大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

3.借壳上市:另一种IPO退出方式

所谓借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收购一些业绩不佳、融资能力减弱的上市公司,剥离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注入自身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

与排队等待IPO的公司相比,平均被借壳的时间大大减少。如果所有资质都合格,整个审批流程可以在半年内完成,借壳的成本也低于巨额的律师费。披露企业各项指标。

4、股权转让:快速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投资机构依法有偿将其持有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并套现的一种方式。常见的有非公开协议转让、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

就股权转让而言,证监会鼓励此类收购,免除其提出强制收购要约的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股公众股不仅不能达到并购目的和收购,也获得由此产生的价格租金;然而,在股权转让中,复杂的内部决策流程和繁琐的法律程序成为影响股权转让成功的因素。且转让价格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价。

5、回购:稳定收益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向直接投资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来看,企业回购退出率偏低但平稳。部分股东回购甚至以偿还贷款的形式进行,总回报率不到20%。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风险投资退出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冲击。创业者由此可以获得对一家成长型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交易复杂度较低,成本较低。

通常这种方式适用于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公司。

6、清算:投资者最不想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已确认失败项目的风险投资,应尽早通过清算方式返还,尽可能回收剩余资金。操作方法分为亏损清算和亏损核销。近5年,清算退出案件合计不超过50起。

清算是在公司破产前止损的一种措施。并非所有投资失败的公司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成本高昂,还要经历漫长复杂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好处是还能收回部分投资。劣势明显,即本项目的投资损失和资金收益率均为负值。这也是我们大部分投资者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一般来说,各种退出方式各有优缺点,具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来决定。对于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是关注团队的整体实力、投资理念和投资项目,才能获得最满意的投资回报。

点击下方关键词阅读往期部分原创文章

主要峰会回顾:

年度榜单审核:

机构面试: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面试:

||||

||||

||||

||||

||||

||||

||||

||||

||||

||||

||||

|||

|||

||||

||

||||

||||

|||

商务合作:yangqin6060(微信)

交货BP: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