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5 16:2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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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国内的法律保护(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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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被业内称为“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起源于2009年。本着回归烟草主业的愿望,云南红塔决定转让其持有的6581.39万股云南白药,陈法树、福建首富以每股33.54元的价格收购了他们。股权转让总价款22.08亿元,并在未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但合同中另有规定,“本次股权转让须报有关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但协议签订后,股权转让却搁置了很长时间,直到778天后,中国烟草这才给出明确答复,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次股权转让交易被否决。陈发树22亿元的投资就这样变成了无息存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时,时任新华都集团总裁的唐骏高调宣称:“股权转让协议只用了十分钟就看完了,然后让陈总签了字。”它。” 20亿元就这样变成了无息存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时,时任新华都集团总裁的唐骏高调宣称:“股权转让协议只用了十分钟就看完了投资人协议书分红权,然后让陈总签了字。”它。” 20亿元就这样变成了无息存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时,时任新华都集团总裁的唐骏高调宣称:“股权转让协议只用了十分钟就看完了,然后让陈总签了字。”它。”

好吧,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协议,看十分钟是不够的,要看20分钟左右。

那么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首先,重要的协议我们要仔细审查,其次,我们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律师帮忙审查。

有人说我家穷,请不起律师;有人说我家有点钱,请了律师,但水平不行。

那只能靠自己了,所以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下投资协议中的一些小细节。

在增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一些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避风险有关的条款,包括优先权条款和特殊权利条款,如分红优先权、清算优先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和回购权。赎回权、联售权等部分权利目前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仅存在于协议中,不受国内法律保护。

1. 优先分红条款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利……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者不优先分配股利的,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一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因此,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约定投资者分红的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

备注:从《公司法》可以看出,股东可以同意分红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但没有明确规定分红的优先顺序。

2、清算优先权条款

如果目标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者未能及时退出,则可以通过优先清算条款减少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 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股东实际上无法通过协商确定分配比例,因此不存在清算优先权的适用空间。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股东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的情况。例如,投资协议可以约定,在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在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给投资方的财产少于控股股东对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额的,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同意补缴溢价,溢价部分用于补充资金成本或基本收入。

3、优先购买权

投资协议签订后,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前,标的公司如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引入新投资人的,应当在召开相关股东(会)会前通知本轮投资人, 并列明新发行股份的数量、价格和拟认购人。本轮投资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认购相应的新增股权。

4.优先购买权

这篇文章看起来与上一篇相似,只有一处不同。上一篇讲的是增量股份,这篇文章讲的是存量股份的转让。

转让标的公司的股份时,股东有权优先转让所转让的股份。

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公司。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性,股东之间转让或股东对外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具有合资性质,《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

之前有一个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大股东挂了之后,剩下的股东不同意儿子继承父亲的生意,就动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当然投资人协议书分红权,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提前做出其他相关约定:

五、赎回权

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现投资人约定的目标的,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及其指定的人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一般情况下,赎回标的为标的公司原股东。如果目标公司是回购的责任主体,那会非常非常麻烦,因为公司回购的是自己的股份……哈哈哈,去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专门说了,就是确实很麻烦,也很麻烦。可能被视为无效。

为什么无效?因为《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赎回权与原大股东之间达成君子协议更为合适。

6、反稀释条款

标的公司再次引入新投资者时,应确保公司估值不低于本轮估值。若低于本轮估值,目标公司原股东将按约定进行现金或股份补偿。

七、对赌条款

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现投资方约定的目标的,目标公司或现有股东将向投资方提供经济补偿。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补偿和股权补偿。

如果标的公司面临上市,股权补偿方式可能不被中国证监会认可,影响股权的稳定性。

例如:春秋电子(603890,2017年12月12日上市)于2015年至2016年引入多名财务投资者并签署对赌条款;当事人签署终止协议,约定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原VAM条款终止,已履行部分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8. 股份锁仓权

投资方要求标的公司创始股东在约定期限内不转让股份,或按进度分期转让。如果锁定人在到期日之前离开,解锁的股份将被纳入股票期权池。

9. 强制标记权

拖售权,如果标的公司不能满足投资人约定的条件,投资人有权要求标的公司的原股东按照转让价格和投资者与第三方商定的条件。

10. 一票否决权

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层面执行:

股东大会的设置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公司无用,因为《公司法》规定“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而已。

在投票委员会层面行使:

一票否决的具体事项:

11. 知情权

常见的约定是:

(一)委任董事;

(二)委任监事;

(三)在董事会不能占有席位的情况下,委任一名董事会观察员,有权出席并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4) 标的公司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提交财务报表、月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公司有义务在发生特殊事件时向投资者披露。

12. 其他条款

例如规定资金用途:

例如,股息:

例如竞业禁止:

例如知识产权:

例如,控制权转让协议:

嗯,今天就到这里。写信吧,别每次看到一两页的简单协议就高兴。如果前期结婚的时候没有说好,以后的生活中肯定会吵架。

因此,在收购过程的前期,需要从收购的意图和目的的角度,综合考虑如何通过协议控制收购标的的核心资产和核心人员,确保上市公司权益不受影响。伤害才是最重要的。

在这里你可以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去看看,当然你也可以自己看看,多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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