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5 16:37: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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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的法律术语其实应该被称为估值调整。。

股权投资(个人或公司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

增资扩股以认购目标公司新股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转让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方式进行。两者在合同签订、条款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

无论是增资还是股权转让,都需要确保投资安全。保障投资安全有两个途径:一是投资有足够安全边际的项目;第二,拥有超完善的优先保障。第一种方式需要足够的项目筛选和收购能力,而第二种方式需要完整的法律背景。本节将重点分析保护条款。

优先股的特殊权益主要包括股息优先权、优先认购权、优先清算权、预购权、最低价格条款、强制回购权、共同出售权、强制随售权、估值调整权、一-投票否决权等。

VAM的法律术语其实应该叫做估值调整。其实,对赌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投资人协议书分红权,不仅包括业绩对赌、上市时间对赌,一切与公司有关的都可以进行对赌,只要双方都接受。

优先股和对赌从国外引进以来,已被市场普遍接受。在上市公司层面,证监会允许并购重组方以三年净利润形式进行对赌;在非上市公司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判例的形式间接确认了对赌协议的可操作性和法律认可性。但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对优先股作出法律定义,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保护条款进行深入分析。

1. 优先级

1、优先分红权

解读:投资者优先于普通股获得一定比例的股利分配。

适用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如果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领取股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除外。”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对于股份公司)

简要说明:《公司法》对优先分红权的适用规定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批准;股份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2、优先清算权

解读:标的公司清算时,优先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数额的财产,超过固定数额的财产,投资人有权参与分配。当固定数额的财产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时,标的公司现有股东补足。

适用科目:无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清算组应当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公司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分配. 部分股份按比例分配。“

简要说明:根据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必须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不存在清算优先安排。投资者只能在投资协议中向标的公司的现有股东提出赔偿要求。

可行方案:由公司现有股东承担出资补充义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和相互约定。

3.优先购买权

解读:转让标的公司的股份时,股东享有优先转让所转让股份的权利。

适用主体: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被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所转让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所持股份可以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记名股份,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记入股东名册。 “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生效。”

简要说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股东之间转让或股东对外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具有合资性质,《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

4、优先购买权

解读:目标公司增资时,股东优先认购新增股份。

适用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如果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领取股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起止日期;

(四)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量。“(股票公司)

简要说明:优先认购的目的是为了在后续融资中保持投资份额不被摊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股份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反稀释及估值调整(对赌条款)

5、反稀释权最低价权

解读:标的公司再次引入新投资者时,应确保公司估值不低于本轮估值。若低于本轮估值,目标公司原股东将按约定进行现金或股份补偿。

适用主体:标的公司原股东。

法律依据: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简要说明:应在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原股东之间设定最低价权补偿机制。主要的调整方法有棘轮调整法和加权平均法。相对而言,棘轮调整法对投资者更有利,加权平均法更公平。

六、对赌协议的估值调整权

解读: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现投资方约定的目标,目标公司或现有股东将向投资方提供经济补偿。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补偿和股权补偿。

适用主体:标的公司现有股东。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简要说明:估值调整权是对赌条款的产物。对赌协议设定触发条件后,一旦不符合标准,即构成违约。投资者可要求重新计算估值并补差价(现金或股权)。

更需要注意的是,差价补偿的主体应设定为标的公司的现任股东,而不是标的公司。否则,可能被视为侵犯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富公司诉世恒公司案)。

此外,如果标的公司面临上市,股权补偿方式可能会影响股权的稳定性,不被证监会认可。

七、对赌协议项下的回购请求权

解读: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现投资人约定的目标,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他各方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适用主体:标的公司原股东。如果公司是回购的责任主体,则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有限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向公司职工奖励股份;

(四)股东因不服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注销。转让或取消。“

简要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均有减资条款,但相应条款的实施程序较为复杂,可能会因《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而被视为无效。标的公司原股东为回购责任人,回购义务纳入《合同法》调整。

3、股权转让

8. 股份锁仓权

解读:投资方要求标的公司创始股东在约定期限内不转让股份,或只能按进度分期转让股份。如果锁定人在到期日之前离开,解锁的股份将被纳入股票期权池。

适用主体:标的公司原股东。《公司法》对该等股东不存在限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简要说明:创始人的股权锁定权主要是从标的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持续经营考虑的。通过锁定创始人在目标公司的工作年限,可以避免创始人提前套现对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害。

9. 限制销售

解读:在约定期限内,标的公司原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征得投资方同意。

适用主体: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公司法》对此类股权转让没有限制。

法律依据: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简要说明:限售权赋予投资者对标的公司创始人进行软约束的权利。通过约定股权限制的年限,可以鼓励创始人专注于业务,不要有其他想法。

10. 共同销售权

解读: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投资者有权按同等条件和比例优先出售所持有的股权。

适用主体:标的公司原股东。《公司法》对此类股权转让没有限制。

依据: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简要描述:一般而言,投资方只是目标公司的少数股东,不具备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能力。大股东的退出可能导致新进入者通过大股东的影响力侵害小股东的权益。联售权的目的是为了绑定大股东的公司控制权溢价,以联售的形式实现投资退出。

11. 强制标记权

解读:当标的公司不能满足投资方约定的条件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原股东按照约定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将股份一并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与第三方之间。

适用主体: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公司法》对此类股权转让没有限制。

依据: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简要说明:强制随售权赋予投资人在原股东未能退出目标公司的情况下强行退出目标公司的权力。同时,在绑定目标公司大股东控制权的情况下投资人协议书分红权,将获得相对较好的对价。

4. 公司治理

12、股东一票否决权

解读: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须经投资者同意方可通过

适用主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召开;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

简要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设定一票否决权制度。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不得设立一票否决制。

13、董事会一票否决权

解读:在董事会审议时,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用户可以通过一票否决权否决相关议案。

适用主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有限公司)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就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简要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设定一票否决权制度。股份公司董事会不得设置一票否决制。

14、监事会一票否决权

在监事会会议表决时,拥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可以一票否决相关议案。

适用科目:无

法律基础: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简要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均不得设立一票否决制。

解决方案:限制人数,获得通过人数一半以上的多数。

上述相关权益为我们的投资提供了可能的法律保障,但要取得预期的效果,我们必须慎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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