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9 21:5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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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房子是女儿继承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从人情上讲应该是由她的姑姑们处置这套房子。
 
    从继承的角度来说,女儿有绝对的继承权,这一点毋庸置疑。
 
    死后的房产属于植物人的遗产,既然是遗产就涉及到继承的问题。因为房屋所有人是植物人,卧床14年,有遗嘱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所以现在就需要步入法定继承的程序。
 
    现在《民法典》里面关于继承的约定如下:
 
    遗产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才会启动第二顺位继承人。现在死者有女儿,那么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从继承的角度来说,这套房子不存在分不分的问题,就是应该由女儿继承。
 
    从赡养老人的角度来说,女儿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老年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14年女儿都没有尽到最基本的赡养义务,而且也没有支付赡养费,确实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作为死者的四位姐姐,完全可以要求支付赡养费用,毕竟这笔钱是已经支出的。如果女儿不愿意支付,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死者女儿支付赡养费用。
 
    这个不同的地方都有标准,当地的法院都清楚如何计算,金额是多少。
 
    至于房子该如何分,法院该如何判决,大概也就是在这些法律的范围之内考量判决,房子继承权没有任何问题,女儿支付合理的赡养费用也是正常的。如果没有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分割房子的所有权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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